天津港堆場壟斷案細節(jié)曝光!罰款總額超4510萬元!
發(fā)布時間:2018-11-30日前,天津市發(fā)展改革委網站集中公布了天津港堆場壟斷案相關的系列行政處罰決定書,共計17份,處罰總額超過4510萬元。
在長達8年時間里,天津港數(shù)十家堆場多次相互串謀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造成天津港絕大多數(shù)堆場跟隨收費,推高了進出口企業(yè)的物流成本。今年7月4日,市發(fā)展改革委通報,對天津港多家堆場合謀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違法行為予以公開曝光,對涉案企業(yè)進行嚴肅處理。經調查,涉案堆場企業(yè)共27家,其中10家企業(yè)已股權變更、不再存續(xù)或不再營業(yè),最終對17家企業(yè)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書清晰勾勒出各涉案企業(yè)違法細節(jié),以及千萬元罰單分布的具體情況。經查實,自2010年以來,天津港區(qū)27家堆場公司通過簽署倡議書、聚會聚餐、郵件溝通、電話聯(lián)絡等形式對綜合附加費和卸車費價格進行固定。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天津港區(qū)各涉案堆場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共同收取綜合附加費,費率標準為15元/20尺箱、30元/40尺箱。綜合附加費2013年1月1日上調為25元/20尺箱、50元/40尺箱,2013年8月1日上調為30元/20尺箱、60元/40尺箱,2014年3月1日上調為35元/20尺箱、70元/40尺箱,2017年1月1日上調為40元/20尺箱、80元/40尺箱。天津港區(qū)各涉案堆場于2011年5月1日開始共同調整卸車費,費率標準為5元/CBM/噸。卸車費2012年4月1日上調為7元/CBM/噸,2013年1月1日上調為8元/CBM/噸。
處罰決定書顯示,對涉案堆場進行調查,依法提取了六組相關證據(jù)作為案件定性裁量的依據(jù),包括:涉案企業(yè)經營證照、調費公告、電子郵件、財務報表和票據(jù),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上一年度銷售額和歷年來綜合附加費、卸車費收取情況。涉案企業(yè)公司章程、營業(yè)執(zhí)照、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收費目錄清單,證明當事人與天津港區(qū)其他堆場公司具有競爭關系。涉案企業(yè)簽署的調價倡議書、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紀要、電子郵件和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天津港區(qū)其他堆場公司協(xié)商固定或變更服務價格的事實。涉案企業(yè)之間關于組織聚餐聚會和討論費率標準的電子郵件、董事會紀要、工作筆記、年度總結和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協(xié)議達成和實施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部分涉案企業(yè)在調查前提供的關于綜合附加費及卸車費收取情況的匯報、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證明部分涉案企業(yè)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xié)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jù)的事實。當事人提供的執(zhí)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堆場公司參與達成壟斷協(xié)議的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在調查中配合本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事實。
最終,對各涉案堆場作出處理決定:
天津振華海晶物流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計2806910.83元。
中外運(天津)儲運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計812008.00元。
勝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計1927721.70元。
天津振華國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計12196295.01元。
天津克運國際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2.5%的罰款,計3548426.53元。
天津金獅五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計2654893.00元。
天津博達集團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計2105023.68元。
天津瑪倫達物流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計2606989.22元。
天津勝獅貨柜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計47129.72元。
長華國際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計1140934.56元。
天津中外運集裝箱發(fā)展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計6727564.90元。
天津中創(chuàng)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計924189.15元。
天津朝華中電物流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計1887312.93元。
天津地海集裝箱堆場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計931937.10元。
中儲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港分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計1756206.53元。
天津濱海中遠集裝箱物流有限公司,處上一年度2017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計3038169.88元。
天津外代物流有限公司,鑒于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xié)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jù),免除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