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誤船企生產的分析意見
發(fā)布時間:2020-02-20源自武漢、武漢和湖北省其他地區(qū)爆發(fā)并蔓延至全國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fā)生后,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wèi)健委發(fā)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時采取了全面和嚴格的防控措施,對船舶建造、修理或者船用設備生產等企業(yè)(下稱“船企”)在春節(jié)后及時恢復生產造成了較大影響。以下簡要分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誤船企生產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據、主要原因、法律性質和后果,以及船企的應對措施。
一、主要法律依據
一《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span>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none; box-sizing: border-box;"/>
二《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
(二)停工、停業(yè)、停課;
……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三《國家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預案》
第4.2條規(guī)定:“在一級應急響應狀態(tài)下,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1)劃定控制區(qū)域: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fā)、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疫區(qū)范圍;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qū)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qū)或者封鎖跨省的疫區(qū)以及封鎖疫區(qū)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報請國務院決定。
…… 2、由于政府指令對來自或者途徑武漢或者湖北省其他地區(qū)的人員采取隔離14天的措施,船企工作人員不能按時重回工作崗位,造成船舶建造、修理或者其他產品生產的延誤; 3、由于對確診采取入院治療、對疑似病人采取入院觀察,當本單位或者某個部門此種人員較多時,船企或特定部門工作人員不足,造成船舶建造、修理或者其他產品生產的延誤; 4、由于地疫情嚴重地區(qū)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船企工作人員不能及時返回,影響船企及時恢復生產,造成船舶建造、修理或者其他產品生產的延誤; 5、由于前述原因,船企的供應商、分包商因生產或者物流延誤,船企從供應商已經定購的原材料、機器設備,或者由分包商建造的分段和其他產品,不能及時運抵船企,或者不能及時進行定購,造成船舶建造、修理或者其他產品生產的延誤。 具體而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延誤船企生產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第二、船企對于疫情所造成的生產延誤期間,船舶建造合同約定的交船期順延,或者船舶修理合同約定的完工期順延,或者其他合同約定的交付設備或其他成果的期限順延,除非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另有明確約定。 但是,船企不承擔違約責任,以及交船期、完工日期順延的程度,必須是疫情確實所造成的生產延誤期間,即兩者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船企應當嚴格遵循前述《傳染病防治法》《合同法》《國家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其他所適用的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政府的指令和要求。當合同約定適用外國法律時,需要了解該所適用的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按照“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稱為“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約定的效力高于法律的規(guī)定,除非合同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如果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等相關合同訂有不可抗力條款,船企應當嚴格遵循條款的約定,履行所約定的義務。 第二、及時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將延誤生產或者實際延誤生產的情況通知合同相對方; 一旦船企判斷疫情將延誤生產,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以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將有關情況通知合同相對方。如合同沒有約定通知的時間,則應當及時通知。隨著政府對于疫情防控措施的進展,當疫情將進一步延誤生產時,應當進一步通知。 當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政府終止企業(yè)停工指令而允許恢復生產,因而船企決定恢復生產時,宜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 船企履行通知義務,不但是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要求,而且一些標準船舶建造合同中也有相應的明確要求。 第三、在合同約定或者合理時間內提供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將延誤生產或者實際延誤生產的證明; 此種證明最好為政府發(fā)布的指令、通告等文件,以提高證明力。證明的內容應具有針對性,如政府禁止企業(yè)在特定日期之前不得開工、恢復生產的指令,能夠證明疫情將延誤生產或者已經實際延誤生產,以及預期延誤或者實際已經延誤的時間長短。提供證明的時間,如合同有約定,則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如合同沒有約定,則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即在能夠判斷疫情將延誤生產或者已經實際延誤生產后立即提供。 隨著政府對于疫情防控措施的進展,當疫情將進一步延誤生產時,應當進一步提供相應的證明。 船企提供證明的義務,不但是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要求,而且一些標準船舶建造合同中也有相應的明確要求。 第四、盡量避免采取超出政府要求的疫情防控措施而延誤生產; 依照前文所引用的《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采取停業(yè)、停工和隔離等嚴控疫情措施是政府的職權。因此,船企原則上不得超出政府的要求,作出延遲開工、停工等嚴控疫情措施。船企結合自身情況,超出政府的要求而作出延遲開工、停工等嚴控疫情措施,必須有充分確實的正當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明。否則,有可能構成船企違約,后果是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責,而需要依法或者按照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五、按照合同相對方的要求作出說明或解釋; 由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誤船企生產,致使交船期或者完工期順延,會造成合同相對方的經濟損失,從而合同相對方可能要求船企對疫情延誤生產的情況作出具體的說明或解釋。對此,船企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方的合理要求,及時作出客觀的說明或解釋。進行說明或解釋時,盡量援引政府的指令、通告等文件內容,并重點圍繞疫情延誤生產的客觀性、疫情與生產延誤之間的因果關系,并避免出現可能認定船企超出必要或合理程度延誤生產的表述。 第六、搜集并保存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誤生產的證據; 搜集并保存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疫情防控的指令、通告和其他相關文件;船企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船企因疫情產生生產延誤的具體原因和程度;相關合同和往來郵件等。
(3)管理流動人口: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yī)學觀察。
(4)實施交通衛(wèi)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wèi)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qū)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wèi)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
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誤船企生產的主要原因
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下稱“政府”)依據前述《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采取全面和嚴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結合船企自身情況,疫情延誤船企生產的主要原因表現為:
1、由于政府指令在特定日期(如2010年2月9日)之前企業(yè)不得開工或恢復生產,船企在該規(guī)定日期之前不能開工或恢復生產,造成船舶建造、修理或者其他產品生產的延誤;
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性質和對延誤船企生產的后果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性質
從法律性質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符合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定義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一些標準船舶建造合同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包括不可抗力的定義、對合同履行影響的后果等內容。市場上常用的標準船舶建造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義,與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對于不可抗力的相同或者相似。其他國家的法律對于不可抗力的定義,也與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對于不可抗力的相同或者相似。因而,按照此種合同約定或者所適用的其他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也基本上可以認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質。
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延誤船企生產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后果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產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蔽覈F行法律乃至國際上其他國家的法律,沒有或者幾乎沒有作出除外規(guī)定,尤其沒有針對加工承攬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作出除外規(guī)定,因而“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一但書規(guī)定可以不予考慮。
第一、船企對于疫情所造成的生產延誤,不承擔船舶定造人、修船委托人等因此種延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既包括不承擔《合同法》或者其他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也不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但合同另有明確約定時除外;
四、船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誤生產的法律措施
船企在按照政府的要求,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工作人員的生命健康的同時,從法律上,依據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及船舶建造合同或者船舶修理合同等的約定,結合船企自身情況,宜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第一、嚴格遵循法律的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